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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创园学校章程

来源:| 作者:无|发布时间:2025/3/27 8:35:24 |65次浏览

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创园学校章程

(修订稿)

2017.9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创园学校系公立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智识路16号。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校长对内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对外代表本校。

第四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学校倡导“让每个学生都自信,让每个学生都成功,让每个教师都提升,让每个家庭都幸福”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学校发展。

学校校园文化核心理念是“和而不同”

办学目标是:发展学生,使学生成才;发展教师,使教师成长;发展学校,使学校成名。

学生培养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健全的人格,勇于服务社会的人。

第七条:校训:慎思  笃行

     校风:文明、守纪、和谐、进取

     教风:敬业、爱生、严谨、务实

     学风:勤学、善思、求实、创新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江宁区教育局。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教职工和校务委员会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分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处室。

第十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一切服从和服务于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对学校重大的行政事务有决策、指挥和最后决定权,并组织实施。负责校内机构设置、干部任用和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

(三)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学校万元以上经费支出,依据“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须经行政会集体研究讨论后执行。   

(四) 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督导,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工作,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各项监测评估工作并接受督导检查。

(五)尊重和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并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群众组织工作。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教代会、校务委员会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坚持校务公开,发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组的作用,在行政运行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退协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

(七)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八)在经济上积极开源节流,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根据“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考察、培养、教育工作。

(五)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六)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领导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领导共青团、工会、退协等群众组织。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及各项行政工作。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待遇、奖金分配等方案。

(三)审议通过学校职能处室的设置和取消,定期评议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四)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学生、家长、社会的重大决定提供论证决策、咨询建议、宣传协调、评议监督,以此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论证决策。对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咨询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方面的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协调。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评议监督。对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的总体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一)决策议事内容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1、学校工作中有关贯彻教育方针、明确办学方向、实施重大改革等事关全局的问题。

2、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章程、年级或学期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才引进、人事安排、教师聘任和奖惩等事项。

4、重大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重大设备采购、招生工作、对外交往(合作)项目。

5、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安全稳定的工作。

6、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决策议事程序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根据议题内容由行政或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前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应进行沟通,统一思想。

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者要善于集中,在与会人员形成共识后,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

4、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如对讨论的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

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负责,议事决定事项由记录人员整理成文,存档备查。重要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坚持德育为首,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有机统一起来,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落实德育大纲,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使学校德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一)德育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爱心教育为主线,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二)德育工作必须联系学生实际和社会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寓德于教,注重实效。

(三)学校建立以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为领导,学生处、班主任、年级组长为核心的德育工作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坚持全面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

(四)充分发挥团委、少先队、学生会的作用。

(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积极办好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网络,优化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提升教学质量为中心,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深化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优化课堂教学结构,积极探索和开发校本课程,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建立以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为领导,通过教务处、教科室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积极参加新课程改革。积极开设校本课程。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结合学校实际,实施教学。

(三)规范教务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和健全教师业务档案。教研组、备课组要定期开展活动,教师必须做到教学“五认真”。

(四)以提升质量为目标,开展小班课堂教学研究,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五) 加强学籍管理,严格学籍管理制度。

(六)执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考试制度,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改革考试方法及评价体系。

(七)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强化“科研兴教”意识,结合教育教学实践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抓好科研课题组和论文评选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教科研水平。

第二十一条:加强音乐、美术和科技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围绕科技创新打造学校特色,培养新时期全面发展高素质学生。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体育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阳光体育一小时”,培养学生体育运动习惯和能力,增进学生身心体质健康,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三条:加强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积极创建智慧校园。

第二十四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做好各类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五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实行教师能级管理。重视培养和重用教学骨干,实施“名师工程”,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的综合素质,为快出名师、多出名师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设备。

(四)获得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的公正评价。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重国旗、国歌,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升国旗时脱帽肃立,唱国歌声音宏亮。

(三)努力学习,认真上好每堂课,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选修课和研究性课程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综合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争取品学双优。

(四)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学校,关心班级,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自立自强,立志成才,以实际行动为学校争光彩,为社会作贡献。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三好学生评选制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制度》、《文明班级评选制度》《“星星学子”评选制度》等,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三十五条:制订好学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美化校园。

第三十六条:总务后勤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热情,服务态度好。

第三十七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坚决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现象。

第三十八条: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经费开支须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反对辅张浪费。分管总务副校长每年向教代会做财务工作报告,以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加强校舍、校产和公物管理。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四十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积极营造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和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一条:优化校园外部环境。加强门卫、各种车辆的管理,严格履行校园进出门制度。校内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校门;流动商贩严禁进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构建安全网络,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一律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