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来源:|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6/23 15:25:24 |1421次浏览
文件 |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宁人社〔2016〕96号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共印50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 文件 | ||
苏人社发〔2016〕202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4号)要求,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以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实绩为导向,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到乡村任教,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三、完善评审政策
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在符合苏职称〔2013〕4号、苏职称〔2013〕5号、苏职称〔2009〕27号文规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受聘高级教师(高级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取消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要求。
(四)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加大乡村教师师德素养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六)加大乡村教师学生教育工作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七)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八)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适当放宽。
(九)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发表的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十)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聘长效机制。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
(十一)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助理讲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十二)取消乡村教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作为更高水平更加公平发展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组织实施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界定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分别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完善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至少每两年应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三)稳步推进。各地要结合基层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工作,确保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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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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